修立朋:原告鞠航訴被告修立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6)遼0211民初2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修立朋償還原告鞠航借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450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修立朋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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