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81民初3743號 丁石林: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靈武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子怡、肖陽、丁石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1.判令被告吳子恰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元,并給付利息19907.04元(暫計至2026年2月26日),合計129907.04元。同時要求被告吳子怡按照《個人循環(huán)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及計息方式承擔自2026年2月27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決被告肖陽、丁石林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上述被告承擔。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審判人員告知書、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15時0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監(jiān)獄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裁判。
靈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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