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12624號 曹亮、賈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分行訴曹亮、賈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請求判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8333.80元,利息2709.01元,罰息130.98元,暫計161173.79元。(利息、罰息暫計算至2025年4月26日,請求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3.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抵押的寧夏賀蘭縣豐慶路以南望都太陽城B區(qū)2-9號樓2單元401室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審理方式及審判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于期滿后的第3日14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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