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國正投資有限公司、張虹、胡云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與你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6)粵1302民初10537號民事判決書及繳費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本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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