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495萬元!“虛擬數字人”技術秘密被侵權案落槌
4月2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侵害“虛擬數字人”技術秘密糾紛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依法認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并銷毀涉案技術秘密及其載體,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5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226864元。
原告賽某公司是一家人工智能領域創(chuàng)新企業(yè),自主研發(fā)的“虛擬數字人”技術已落地學科講堂、政務宣傳、新聞播報等多個場景,實現了規(guī)?;虡I(yè)應用。針對涉案源代碼、數據庫表文件等關鍵信息,原告建立了簽訂保密協(xié)議、數據庫私有化部署、分級權限管控、加密通信傳輸等全流程保密體系。
被告付某等五人曾擔任原告“虛擬數字人”項目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研發(fā)人員,在職期間可直接接觸并掌握涉案技術秘密。德某科技公司曾就“虛擬數字人”項目與原告開展采購磋商,但最終未達成合作。2024年9月,付某等五人集體離職,隨后迅速入職德某科技公司。同年11月,原告發(fā)現德某科技公司上線了與自家“虛擬數字人”互動平臺高度相似的網站,其全資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也以“AI交互數字人”等同類產品對外推廣。經技術比對,被告相關產品的源代碼、數據庫表信息與原告技術秘密高度相似,相似度超過90%。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七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技術載體,并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七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5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涉案“虛擬數字人”的源代碼及數據庫表文件系自主研發(fā)形成的技術信息,具備秘密性與價值性,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付某等五人違反保密義務,通過內網穿透、電子侵入等非法手段獲取技術秘密,并用于開發(fā)侵權軟件,主觀惡意明顯。德某科技公司在與原告磋商未果后,短期內集中招錄原告負有保密義務的前核心員工,明知或應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權風險,卻未履行合理注意與防范義務,放任并利用侵權成果開展同類競爭業(yè)務。德某智能公司作為德某科技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明知項目存在侵權隱患,仍以自身名義推廣,與其他被告形成了分工協(xié)作、意思聯(lián)絡清晰的共同侵權鏈條。
法院最終認定,七被告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原告涉案技術秘密,侵權主觀故意明顯;被訴產品與原告核心技術高度重合,直接搶占市場機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原告預期利益損失165萬元為基數,綜合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確定三倍懲罰性賠償。法院判令七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5萬元,并支付維權合理費用226864元。(鄢敏 林新宇)
編輯:遲明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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