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東政法大學姜濤在《法律科學》2025年第3期上發(fā)表題為《我國犯罪化規(guī)模理論的理性選擇》的文章中指出:
犯罪化規(guī)模是我國刑法的核心議題,刑法需要警惕因犯罪化的偏離程度“過大”而導致過度犯罪化的趨勢。過度犯罪化是指立法者或司法者把刑法當作社會管理手段而不是治理手段,快速地進行犯罪化立法或大范圍地作入罪解釋,把本屬于行政違法或民事侵權的行為提升為犯罪,以至于在后果層面產生“弊大于利”的消極后果。過度犯罪化有立法上的過度犯罪化與司法上的過度犯罪化之分,前者主要體現(xiàn)為立法上增加新罪名,把本屬于行政法或民法等調整的行為納入犯罪圈,或對個罪的構成要件涵攝范圍進行不當擴張,以至于把不具有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險的行為涵攝在內;后者主要體現(xiàn)為司法解釋或司法裁量違背罪刑法定原則,采取不當?shù)臄U張解釋或類推適用方法,把不應當評價為犯罪的情況解釋為犯罪。過度犯罪化是一個復雜的現(xiàn)象,但其背后的驅動力是不當增加新罪或擴大個罪的犯罪圈以及司法機關更為寬松地擴張入罪解釋。
刑法立法與刑事司法的風險功能取向,使刑法朝著快速犯罪化的方向發(fā)展,由此帶來刑法立法與刑事司法的預防性擴張,出現(xiàn)刑法外包、前置的危險犯構成要件、類推適用等過度犯罪化現(xiàn)象,并帶來三重陷阱(社會陷阱、法治陷阱、自由陷阱)。在民主立法時代,刑法社群主義意義上的激情立法、案例立法、刑法工具化、刑法的預防性擴張等是造成過度犯罪化的原因。社會建構主義從社會化、功能化的角度理解犯罪的邊界,強調立法實證、社會論辯與后果考察。
刑法理論當反思我國刑法實踐中的過度犯罪化問題,實現(xiàn)刑法立法理論從刑法社群主義到社會建構主義的范式轉變,并提倡與發(fā)展最低限度犯罪化理論。這一理論強調立法積極回應社會變遷時應當審慎對待犯罪化立法。而從制度實踐上實現(xiàn)最低限度犯罪理論,不僅需要刑法立法嚴格遵循比例原則,而且需要在刑事司法上嚴格限制入罪中的目的性擴張解釋。
編輯:武卓立